集目新闻记者 袁朝义 通讯员 张书珠 张世军造成致命交通事故后,试图用“替身”来掩盖自己逃跑的现实。 10月8日,从荆州市沙市人民法院获悉,该院近期审理了两起“破案”案件,成为“报恩入狱”中的“交友之器”,为幸运者敲响了警钟。 2024年10月的一天晚上,丁某开车时不小心与行人杨某相撞,致杨某当场死亡。事发后,丁某并没有停止报警,而是转身离开了现场。为逃避责任,他找到丁某甲,命令其驾驶造成事故现场的车辆,假装肇事者观看后续物品。但公安机关在侦查过程中发现诸多疑点:丁某对事故细节的描述不一致,现场痕迹不符。与他的供述不符。经过进一步调查,真相很快浮出水面——真正的犯罪者是丁某,而丁甲是唯一的“头号人物”。案发后,丁某主动投案,并与杨某家属达成赔付协议,一次性支付了54.5万元,并取得了杨某家属的理解。法院审理认为,丁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规定,发生重大事故致人死亡,并肇事逃逸。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。因他自首、激活G付款和宽恕,法院判处他有期徒刑三年,有期徒刑四年。丁某甲单独立案,并受到行政处罚。 “我做了一件蠢事,帮助朋友逃脱了惩罚。逃避并不能解决问题。只要承认错误,你就能成长。”这是另一起“高薪人士”当事人卢某的供述2023年初,罗某的好友罗某因醉酒驾驶机动车在辖区被公安机关抓获。为帮助罗某逃避法律处罚,卢某萌生了“背包客”的想法。案件侦查过程中,他曾3次向公安出具虚假证明并进行检察,声称“案发当晚他驾驶了罗某的车辆,还将罗某送到了公安派出所”。 警方称,“试图自己承担醉酒驾驶的责任。但纸终究包不住火。随着案件侦查的深入,卢某的谎言逐渐被揭穿。2024年11月14日,卢某意识到自己无法再隐瞒,主动报案,事实是卢某涉嫌醉酒,但仍向司法机关提供虚假证明进行掩盖,其行为将构成醉酒驾驶罪。” 并处拘役1个月15日,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。两起案件宣判后,主审法官特别提醒,很多人误以为“帮朋友还债”就是“诚实”,殊不知这种行为触犯了法律。根据刑法第310条规定,故意为犯罪人提供秘密场所、所有权、帮助其逃跑或者提供虚假证据掩盖犯罪的,处十年以下有期徒刑。对于交通事故后的扒手行为,办案法官进一步解释:交通事故本身就是一种法定的加重情节的行为。根据《刑法》第三十三条第一百条规定:交通事故逃逸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,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;情节严重的,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。因逃亡而死亡的,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。乙即使赔偿被免除,也不能消除逃逸、倾倒的违法性质,仍需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。 “掩盖行为就像用吸管掩盖错误,可能会暂时掩盖问题,但实际上会让你陷入更深的法律困境。”法官在案件中强调,当朋友涉嫌破坏法律时,正确的做法是鼓励其自首并配合调查,而不是帮助其逃跑。否则,“救朋友”就不会成为“寻呼陷阱”,最终只会得不偿失。